關于轉發《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拆除管理部門,各拆除施工企業:
現將《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0月10日
2021年10月10日
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充分發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專家、技術人才的資源優勢,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符合《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辦法》規定的拆除工程,涉及專家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查、論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拆除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市拆除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拆除管理部門對全市拆除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對拆除專家庫的專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區、市拆除管理部門對拆除專家庫的專家在本轄區內開展專項方案審查、論證工作情況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全市共享統一的拆除專家庫,專家庫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上長期公布,供全市使用。各區、市原則上不再建立拆除專家庫,確有需要的,報市拆除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建立。
第六條 拆除專家庫的專家與論證的拆除工程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依法執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拆除專家的錄用和管理
第七條 入選拆除專家庫的專家,應當以獨立身份參與專項方案的論證。
第八條 入選拆除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熟悉、掌握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有關規章制度;
(三)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豐富的拆除施工經驗;
(四)具有建筑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九條 入選專家采用個人自薦或集體推薦兩種形式。入選專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應如實填寫《青島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專家申請表》(以下簡稱專家申請表);
(二)申請人要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經本人簽字(集體推薦的需經所在單位加蓋公章)后,報市拆除管理部門審核。
(三)市拆除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初審、優選、審定后,將入選人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文件形式公布拆除專家庫名單。
前款(二)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有效證件的原件與復印件: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同時,還應提供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第十條 拆除施工企業應當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的拆除專家庫中選取拆除專家,選取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名。對于技術特別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若拆除專家庫的專家難以滿足論證工作需要,拆除施工企業應當報請市拆除管理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在拆除專家庫以外邀請有關專家。
第十一條 從拆除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拆除施工企業應當在安全專項方案論證前5日內完成專家選取工作,并征求專家本人意見。專家同意后,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
(二)選取的拆除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家人數應當補充選?。?br />1.選取的專家與拆除施工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需回避的;
2.選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二條 拆除專家庫的專家發生信息變更、或者需要解聘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專家因工作單位、職稱、聯系電話等有關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市拆除管理部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二)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拆除管理部門核實同意,予以辦理解聘手續:
1.因個人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論證工作的;
2.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論證工作的;
3.接受邀請后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因故不能參加論證工作的;
4.本人提出申請,主動要求退出專家庫的。
第十三條 入選拆除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后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拆除專家資格,并納入“黑名單”管理:
(一)弄虛作假,偽造個人資料的;
(二)不遵守回避制度進行論證的;
(三)論證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的;
(四)經論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存在重大技術失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聘期內接受拆除施工企業賄賂,經查實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三章 專家的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入選專家負有以下工作職責:
(一)專家應當遵守專家論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地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等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二)按要求參加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或市拆除管理部門組織的拆除工程相關培訓會議,為我市拆除工程管理提供專家指導和合理化建議或建設性意見。
(三)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拆除管理部門的邀請,適時參與拆除工程安全生產大檢查,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有關規章制度,為拆除工程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四)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參與突發事件事故調查并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論證,迅速、妥善地提出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為排除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工作指導。
(五)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拆除管理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入選專家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是否接受邀請參與論證,對與論證的拆除工程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二)查閱、咨詢需要論證的有關信息;
(三)充分發表個人觀點,獨立提出論證意見,不受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的干擾。對論證報告內容存有異議的,可以不予簽字,同時應向市拆除管理部門書面反饋不同意見;
(四)對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入選專家需要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認真履行論證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在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二)客觀公正地為委托單位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三)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區(市)拆除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四)論證前對拆除工程進行現場勘踏,認真查閱有關技術資料和專項方案,書面提出論證意見提交論證會進行討論;
(五)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揭發和舉報論證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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